未簽訂書面合同 視為不定期租賃
大部分人都有過租房經歷,但是許多人對房屋租賃方面的法律規定往往不甚了解,以至于在后續容易出現爭議和糾紛。近日,利川市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是被告的姐夫。被告租賃他人商鋪經營超市,租賃到期后,原告將自己房屋出租給被告繼續經營超市。原、被告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原告稱租賃始于2016年11月1日,雙方未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被告稱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是10年,每年租賃費為5萬元。2019年10月,因其他事情原、被告家庭發生矛盾,2019年10月31日,原告給被告發出書面《限期搬離騰房通知》,認為被告租賃原告商鋪已經到期,要求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前騰空房屋,交還原告。被告未騰退房屋,原告認為租賃已經到期且被告拖欠租賃費,雙方為此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爭議房屋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原告,2019年11月之前的房屋租賃費,被告已經付清。
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拖欠的房屋租賃費。
利川市法院認為,被告租賃原告房屋經營超市的事實成立,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并不影響原、被告租賃合同關系的成立。因為原、被告只是口頭約定,現在關于租賃期限雙方說法不一致,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根據實際情況,本案應視為不定期租賃,且原告已給被告發出書面《限期搬離騰房通知》,故原告認定租賃期限已經屆滿,要求被告搬離騰退房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是10年,要求繼續履行口頭協議,該辯解沒有證據支持,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納。關于房屋租賃費,雖沒有書面合同進行約定,但根據被告提交的前幾年支付租賃費的憑據,可以認定租賃費每年為元,據此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租賃費為元。據此,遂依法判決被告將租賃的房屋騰空并搬離,支付尚欠原告的租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