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行為的定性分析
70 70 2019 年 9 月海峽法學Sep. 2019 第 3 期(總第 81 期)- .3(Sum No.81)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行為的定性分析王煥婷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 35 條第 3 款規定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可構成“其他犯罪”。從體系解釋角度看,該款規定明顯指向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的財產性犯罪,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并不符合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之犯罪構成。成立詐騙罪要求被騙人對財產的處分權,并不以對財產的事實占有為必要,法院作為公權機關,其審判權和執行權內容的核心是對系爭財產的處分權。虛假訴訟行為能夠使法院陷入認識錯誤而處分被害人財產,被害人交付財產是否基于自愿并不影響行為人詐騙罪的成立。虛假訴訟罪保護的核心法益是司法秩序,從其在刑法分則中的體系性地位以及法定刑看,其并不保護詐騙罪所保護之法益,該罪對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對他人財產法益的侵害難以做出充足評價,而僅可充足評價其他類型的虛假訴訟行為。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并非法條競合關系,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行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 關鍵字:虛假訴訟罪;詐騙罪;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處分權限;想象競合 中圖分類號:D924.35;D925.28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4-8557(2019)03-0070-14 引言 依照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 35 條第 1 款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罪。
該條規定旨在規避、懲戒行為人單方或與他人串通,以虛假訴訟的形式獲取司法機關的有效裁判文書,以達獲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行為的虛假訴訟罪的設立,是對多發、頻發提起惡意訴訟,擾亂司法秩序、破壞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并對他人造成不利益這一社會現實的有力回應。修法在做出上述規定的同時,該條第 3 款又規定行為人實施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由于立法規定僅表述為“其他犯罪”而非“詐騙犯罪”。針對這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虛假訴訟的非法占有型虛假訴訟,能否以詐騙犯罪論處,并非不言自明,本文以這兩款規定為前提,擬展開對此問題的討論。【收稿日期】2019-06-22 【基金項目】本文系 2018 年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被害人視角下法益的刑法保護限縮機...